為深入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,切實加強吉林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,加快推進鄉村振興和美麗吉林建設,吉林省農業農村廳制定了《2023年畜禽規模養殖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,具體內容如下:
吉林省2023年畜禽規模養殖場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,切實加強吉林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,加快推進鄉村振興和美麗吉林建設,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一、工作目標
統籌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牧業高質量發展,加強畜禽規模養殖場環評和排污許可管理,指導養殖場規范建設污染防治和無害化處理設施,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臺賬建設,杜絕畜禽養殖禁養區復養、復建規模養殖場。完善日常監管機制,強化規模養殖場污染防治部門聯動執法檢查,推動落實養殖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。到2023年底,養殖場現場檢查覆蓋率達到100%,規模養殖場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備案率100%,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配套率100%,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規模養殖場自行監測開展率100%。
二、主要任務
(一)加強養殖場環評和排污許可管理
新建養殖場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。按照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》要求,年出欄生豬5000頭(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量)及以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、存欄生豬2500頭(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當量)及以上無出欄量的規模化畜禽養殖,涉及環境敏感區的規模畜禽養殖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,并報生態環境部門審批;其他規模養殖場應規范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,并及時在生態環境部門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"備案。按照《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》要求,設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規模養殖場(小區)要申領排污許可證,按證排污并落實自行監測要求;無污水排放口的規模養殖場(小區)應進行排污登記,納入排污登記管理。各地要組織開展規模養殖場環評和排污許可執法檢查及問題整改,推動解決養殖場環評登記表內容缺失、信息虛假、數據錯誤等質量問題,養殖場無證排污(未填報排污登記)、不按證排污等環境違法問題。
(二)加強養殖場直聯直報信息備案管理
對所有達到規模標準的養殖場,參照養殖場備案管理要求實行登記管理,摸清底數、分類指導。對于符合備案條件的養殖場,直接納入農業農村部養殖場直聯直報信息系統備案管理;對于暫時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養殖場,實行“先登記、后管理",縣級以上畜牧部門組織全部登記記錄造冊監督管理,指導逐步完善備案條件;對于不符合備案條件、且無整改空間的養殖場,由相關部門依據法律、法規予以處理。
(三) 加強養殖場建設過程監督指導
對新、改、擴建規模養殖場,相關部門要提早介入跟進,加強建設過程監督指導。要充分考慮養殖場選址和布局的合理性、動物衛生防疫條件的約束性、周邊土地消納糞污的承載力,指導養殖場科學選址,確定養殖規模,建設與設計養殖量相匹配的糞污收集、儲存、處理和利用等設施。對現有規模養殖場,各地在日常監管和聯合執法檢查中如發現動物衛生防疫條件不達標、污染防治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、不健全、不規范、不運行等問題,要指導養殖場進行整改。
(四) 加強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臺賬建設管理
相關部門制定下發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與臺賬模板,指導規模養殖場如實填寫養殖基本信息、畜禽糞污產生總量和綜合利用方式,督促養殖場建立規范的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。糞污還田利用的,要在計劃中明確配套耕地的位置和面積,保證土地消納能力可控。糞污轉交專業機構處理的,要與接納方簽訂合同,并按合同約定內容實施。同時,養殖場要按照年度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,建立利用臺賬,如實記錄糞污儲存和利用信息,確保糞污去向可追溯。
(五) 加強監管與執法檢查
強化日常監管、監督檢查部門執法聯動,推動養殖場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。開展養殖場糞污治理“雙隨機、一公開"專項抽查和“清河行動"“夏季攻勢"“秋冬會戰”等綜合執法行動,加大環境執法力度。重點檢查以下內容:環評和排污許可落實、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建立、污染防治設施達標建設和運行、設有排污口的規模養殖場按證排污和自行監測、養殖場偷排和非法傾倒畜禽糞污、畜禽養殖禁養區復養復建等情況;養殖場落實動物防疫條件、養殖備案登記、養殖檔案制度建設、糞污資源化利用臺賬建立、養殖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、獸用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等情況。建立檢查問題整改臺賬,實行整改合格銷號制度。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,構成犯導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,進一步營造嚴格的監管氛圍。
三、實施步驟
(一) 檢查整治
5月中旬至10月末,市級組織縣級集中開展養殖場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情況全面檢查,根據監督檢查和執法情況,形成現場檢查表、問題整改臺賬。省級采取調閱資料、現場抽查、隨機走訪等方式開展督導檢查,對各地畜禽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。
(二) 總結評估
n月末,市級形成書面總結報告,分別對口報送省生態環境廳、省畜牧局。12月末,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畜牧局對畜禽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匯總,總結養殖場污染防治和禁養區監管工作成效、存在問題和短板,督促相關地方進行整改,并整理形成典型案例進行推廣。
四、保障措施
(一) 加強組織領導
各地要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作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、深入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的重要內容。省級統籌、市級負總責,縣級全覆蓋檢查。各級生態環境、畜牧(農業農村)部門要充分發揮指導、監管和執法職責,加強部門協調配合,確定聯絡人員,建立任務分工明確、溝通相應有效的聯動監管機制。
(二) 狠抓部署落實
各級生態環境、畜牧(農業農村)部門要進一步壓實養殖場主體責任,督促其依法依規開展養殖活動和糞污資源化利用。監督檢查要深入養殖場一線,不走過場,不留死角,確保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實效。對檢查發現的一般性問題,要直接指出糾正,立整立改;對于無法立即整改的問題,要指導養殖場制定詳細整改措施限時整改;對養殖場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堅決予以打擊。對工作開展不利的地區,省生態環境廳、省畜牧局視情況進行約談、督辦,養殖場問題線索將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。
(三) 加強培訓宣傳
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培訓,宣貫解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法律、法規及政策要求。組織專家普及推廣污染防治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,推動種養結合、循環發展。對地方好的做法經驗,在媒體進行宣傳報道。
(四)強化信息調度
省生態環境廳、省畜牧局將實行月調度機制。各地應于每月25日前,以調度表形式分別報送工作進展和問題整改臺賬,并于5月20日前將聯絡人員信息分別報送省生態環境廳、省畜牧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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